“狂飙”发现的“空白”,如今有望被填上
来源:浙江6频道1818黄金眼     时间:2023-05-05 14:25:27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818黄金眼」“狂飙”的救命钱后续:规范个人求助平台 相关法规逐步完善

近期,我们连续报道了轻松筹平台筹款顾问收取高额“推广费”的事情,最终,轻松筹平台公开道歉。此次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如何规范平台与员工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空白,职能部门又该如何监管,我们采访了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浙江工业大学副教授李德健。

去年8月,曾被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陈大哥遭遇难关,7岁的孩子被确诊得了急性髓系白血病。今年4月,一位李某主动找到陈大哥,自称可以帮忙在“轻松筹”平台筹款。在筹得一万块钱后,李某拿走了其中的八千多,并声称如果没了他,陈大哥就别想筹到钱。在记者采访时,李某不愿表露真实身份,只说他拿走的钱是“推广费”,并试图逃离现场。报警后,李某退还了6000元善款。针对平台及李某可能存在的违规问题,记者展开调查,在网络直播中连线“轻松筹”官方客服时,核实到了李某的真实身份。

轻松筹 官方客服:这个李某是我们的线下顾问。

新闻报道后,轻松筹在微博发布道歉声明,表示立刻开除李某,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表示,平台严禁筹款顾问向用户收取任何手续费及服务费。记者就筹款顾问的职责、如何监管筹款顾问等问题提出疑问,轻松筹平台以文字形式作出回复。“轻松筹”表示:目前国内共有登记授权的筹款顾问368人,日常工作是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筹款支持服务,包括:筹款协议讲解、项目操作讲解以及提交材料指导等。“轻松筹”称,对筹款顾问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培训,同时会定期随机抽取筹款用户,通过电话回访用户等形式进行监管。新闻中的李某还在试岗期,登记在其名下的项目有3个,均有收取所谓“推广费”的行为,平台已介入处理退费。对于这次新闻中暴露出的现象,我们还有很多疑问。类似“轻松筹”这样的平台是什么性质?由谁来进行监管?是否有相关法律规范其行为?记者请教了相关法规方面的专家,浙江工业大学的李德健副教授,他也是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社会法学科主任 公法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 李德健:对于水滴筹、轻松筹、爱心筹,我们在学界,或者实务界有一个大致的界定,叫个人求助平台。个人求助平台服务于个人求助行为,而且对于个人求助,业内有一个基本判断,就是本人为了救助自己,或者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而向社会展开的筹款行为。它和我们通常意义上,慈善法规制保障的慈善募捐,有一个非常大的不一样的地方,就是慈善募捐的受益人,一定是广泛的社会公众,至少是一个群体。

201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其中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并规制了适用《慈善法》的六种“慈善活动”。李德健表示,通俗来说,慈善募捐的受益人必须是群体,而类似轻松筹这样的平台,其相关项目的受益人显然是特定的个体或家庭。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社会法学科主任 公法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 李德健:对于救助特定个体和家庭的,我们认为就是普通的民事赠与,它可能是利他的行为,但是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慈善活动。所以对于个人求助也好,个人求助平台也好,现行法没有任何专项规定。所以说对于它的规制呢,要么就是非常严重了,涉及骗捐诈捐了,我们放在《刑法》规制。如果是非常轻微的,普通的纠纷呢,《民法典》中有赠与合同的规定,作为一个普通的赠与合同纠纷来处理,所以缺乏专项的规定。这就导致实践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不管是个人求助平台,还是下面的员工,可能有一些逐利的动机,这和公益慈善业内所要求的慈善筹款伦理,或者我们社会公众,想要救助特定个体和家庭的意愿,恰恰相违了。

李德健告诉记者,《慈善法》正在逐步完善,2022年年底,《慈善法》修订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比现行《慈善法》, 修订草案新增1章21条、修改47条,共13章133条。其中,新增的第132条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求助信息真实性审查义务”,“对个人求助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规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如果修订草案能审议通过,将填补网络个人求助法治空白,促进个人求助平台健康发展,增强公众经由个人求助平台来帮扶特定个体与家庭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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